劳动在何种限度内构成美德  被引量:3

In What Limitation Does Labor Constitute Virt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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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祥[1] 董淑芬[2] Li Zhixiang;Dong Shufen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2]南京市社会科学院,江苏南京210018

出  处:《理论学刊》2020年第2期109-117,共9页Theory Journal

摘  要:劳动在何种限度内构成美德?什么是真正的勤劳?这个问题曾在两百年前受到全世界的广泛关注,现在又被新兴互联网行业再度提出,它要求我们重新反思劳动的根本意义与美德要求。从目的论美德伦理学角度看,一方面劳动可以视为幸福目的的构成部分,从而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其核心是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人的本质;另一方面劳动可以视为达致幸福目的的必要手段,从而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其意义在于它所服务的目的。从人的本质需求和幸福目的角度看,勤劳的上限是个人身心全面发展所能承受的最高限度,下限是过体面生活所需的最低劳动。超过这个上限的劳动就是过劳,低于这个下限的劳动就是懒惰。被迫过劳因侵犯个体自由意志而具有显著的恶性;追逐个人幸福的自愿过劳误读了幸福概念;谋求他人幸福的自愿过劳则属于超义务范围。

关 键 词:劳动 勤劳 过劳 美德伦理 

分 类 号:B829[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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