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诉讼案例引发对破产财产拍卖涉税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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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虞伟庆 潘志刚 林长华 

机构地区:[1]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0年第4期56-59,共4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破产财产拍卖处置的税费承担,应当在确定税负主体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税款组成和价格组成,确定相应的承担方式与主体,避免采取买方包税的"一脚踢"做法,从而给拍卖各方造成税负风险。一、案例引入:一张发票引发的三场诉讼2017年5月,甲公司管理人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拟将甲公司全部资产作为破产资产包公开竞卖,网络拍卖的竞买公告载明:纳入本次拍卖标的资产包为甲公司全部资产。同时告知"取得标的物涉及的税、费,包括标的自身隐含存在的一切欠交或需补交的各项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最终,乙公司以最高价44131100元竞得该拍卖财产。

关 键 词:诉讼案例 网络司法拍卖 破产财产 买受人 拍卖标的 网络拍卖 涉税问题 税费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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