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附义务遗嘱,如何办理转移登记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雪 

机构地区:[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0年第5期40-40,共1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强制公证被取消后,申请人可持非公证遗嘱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该项业务时,需对继承相关事项审慎审查,极大地增加了业务办理的难度和风险。工作实践中,笔者遇到一宗非公证遗嘱继承登记业务:房产所有权人A生理死亡之前,以书面遗嘱明确名下房产由其儿子C继承,但其二婚妻子B(C的继母)在不改嫁的前提下,可使用该房屋直至去世。现C欲将房屋过户给D,直接持继承遗嘱申请办理不动产买卖转移登记,登记机构能否办理?

关 键 词:公证遗嘱 房屋过户 强制公证 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构 不动产买卖 房产所有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