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记的审查和不予受理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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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晨谊 

机构地区:[1]福建省自然资源厅S然资源确权登记处(不动产登记局)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0年第4期38-39,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某地有一案例,甲乙同为土地使用权证权利人,该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则为乙。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将自己作为该房屋.共有人,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判决其败诉,认为乙支付了所有的购房款,该房屋没有甲的份额。统一登记后,甲持土地使用权证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其申请依据不足,且已经法院审判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甲刘此提出行政复议。该案例比较典型,涉及更正登记的审查与不于受埋的法律风险,下面具文分析。

关 键 词:不予受理 更正登记 统一登记 法院审判 不动产登记 民事诉讼 土地使用权证 再审法院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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