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淫秽直播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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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春艳[1] 

机构地区:[1]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出  处:《时代人物》2020年第2期135-136,共2页Times Figure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2015年科学研究项目《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15C0931。

摘  要:网络淫秽直播行为的内容具有“淫秽性”,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具有实时性,主要表现为网络裸聊直播、秀场类直播中的淫秽表演及利用网络淫秽直播进行诈骗和传播病毒等表现形式。该类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网络淫秽直播主播、网络淫秽直播平台运营商和网络淫秽直播的观众。对该类行为定性时应区别对待,对各种表现形式依具体情况认定,把握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关 键 词:网络直播 裸聊 刑法 司法认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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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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