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侯玲玲[1] Hou Lingling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20年第6期124-140,共17页Law Science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其应对研究”(项目批准号:19BFX17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COVID-19疫情防控期间我国采取了最高级别的疫情防控措施,这种基于公共利益保护需要所采取的防控措施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是该行为所导致的劳动给付不能,产生了企业是否负担停工工资危险的争议。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而言,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行政部门对停工工资危险负担的相关政策,增加了企业的人工成本,存在扩大大规模失业风险之隐忧。针对此问题,剖析停工工资危险负担的原理,同时参酌国外疫情停工工资危险负担的立法经验,可得出我国劳动给付不能时工资危险负担机制应回归劳动关系之债的本质的结论。因企业原因受领迟延而致劳动给付不能的,企业应负有工资续付义务。基于社会安保需要,企业基于法定免于劳动给付义务而负有工资续付义务的,应当区别于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数额。此次因国家行为导致的停工不应归结于企业原因导致的劳动给付不能。为了确保就业稳定和提供劳动者生活保障,建议设立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并与失业保险机制实现连接,将劳动合同中止情形视为失业,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由失业保险救助金代替工资的生活保障功能。
关 键 词:COVID-19疫情 停工工资 劳动合同中止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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