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电商代运营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1

Evaluation of Fake E-commerce on Behalf of Operators by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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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向夏厅[1] Xiang Xiating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14期21-2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从事虚假电商代运营的行为人明知自身无履约能力,仍通过虚假广告招揽客户,虚构拥有自有工厂,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并编造成功案例引诱客户签订或升级服务合同,所得资金大部分被以分红、提成等方式瓜分,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鉴于电商代运营行业存在平台监管不严、网络治理滞后等缺陷,相较于传统合同诈骗犯罪,对这类案件宜整体趋轻处理。

关 键 词:服务合同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犯罪 虚假广告 履约能力 网络治理 刑法评价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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