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 程捷(译) Werner Beulke;Cheng Jie
机构地区:[1]德国帕绍大学法学院 [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3期90-96,共7页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摘 要:在德国,年满14周岁到18周岁的犯罪人是少年,应该对他适用以教育措施为主的少年刑法。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德国也出现了各种希望少年刑法严苛化的立法建议。但是,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少年人存在有意识违法的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从长期比较上看,德国未发现持续上升的少年犯罪现象,那些指责教育理念是过分宽容和无效的观点缺乏实际根据。另一方面,也不必提高刑事责任年龄,未来立法反而应当增加一项“处罚能力”制度,对14周岁以上的人可以判处教育处分和惩戒处分,但是只有行为人年满了16周岁以后,才可以对他适用少年刑罚。此外,18到20周岁的犯罪人通常还没有完成人格发展,所以仍然可以对他们尝试适用少年刑法的教育性影响,尽管立法标准不便统一操作,但还是应该为法官保留个案判断的空间,而不是一律适用成人刑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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