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既遂形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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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梁[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9年第4期124-125,共2页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摘  要: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各界对1997年系统修订《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给予了广泛关注。持主流观点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既遂形态属于行为犯,即抽象危险犯。主流观点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其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既遂没有蕴含危害结果,所以无需对危害结果作出刑法评价,进而无需司法机关对危害结果作出司法证明,但这不符合司法实际。

关 键 词:抽象危险犯 危害结果 司法证明 司法实际 行为犯 既遂形态 刑法评价 有害食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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