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民法典施行前的“集居独立”论争考释  

A Debate of"Collective Residence but Independent" in the Compilation of Volume of Kinship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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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伟 张雪 Li Wei;Zhang Xue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青岛266590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9年第8期96-101,共6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8M632648);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专项课题(16SFB5006)。

摘  要: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亲属编编纂过程中,对于应否保留家族制存在歧异,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所制定的民法典亲属编则专设《家》一章。立法委员楼桐孙在亲属编通过后、施行前,提出"集居独立"的观点,即形式上"集居"、人格上"独立"。这一观点与亲属编都赞成适度保留家族制度,受到当时有关学者的反对。反对者认为亲属编应当以个人本位为原则,废除传统家制,确立小家庭制度。从实际立法来看,亲属编虽然规定了家制,但其目的在于维护个人利益,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家族本位。学者们对立法本位理解的不同引起了这场争论。当代在移植、借鉴外来法律的同时,更要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和民族传统,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亲属法律制度。

关 键 词:亲属编 集居独立 个人本位 家族本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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