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权不得对抗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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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和耀 

机构地区:[1]获嘉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3期43-44,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法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第三人“以房抵债”购买房屋,其债权为一般债权,不能对抗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关 键 词: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 一般债权 买受人 以房抵债 工程价款 执行案件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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