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花呗”消费或套现行为之刑法定性研究  被引量:3

Research on the Criminal Law Qualification of Fraudulently Using Other People's Ant Check Later Accou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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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锁伟 YANG Suo-wei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87-98,共12页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摘  要:“蚂蚁金服”无发放信用卡之权限,“花呗”不能被视为一种“虚拟信用卡”。小贷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是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应排除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对冒用他人“花呗”消费或者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应肯定服务商能够被骗,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此类行为具有三角诈骗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冒用者的刑事责任。

关 键 词:诈骗罪 “花呗” 消费 套现 冒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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