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提成能否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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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忠虎 杨君 

机构地区:[1]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0年第6期40-42,共3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袁某原系江苏某设计公司职工,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袁某在营销部担任客户经理。该设计公司于2005年4月4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服务,装饰材料(不含油漆、涂料)销售业务等。2019年3月19日,双方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在公司任职期间,袁某必须履行与其岗位相关的保密职责;未经设计公司同意,不得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近似的行业;也不得自办与设计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设计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行业;袁某违反以上约定的,违约金为30万元。协议还约定,设计公司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袁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关 键 词: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 竞业禁止协议 建设工程设计 经营范围 装饰材料 商业秘密 客户经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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