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资金往来但仅有转账凭证借贷案证明标准及举证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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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志强 张富兴 

机构地区:[1]鲁山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4期51-53,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双方互有借款往来,一方仅以其银行流水欲证明巨额借贷关系存在的,应当就借款事实存在负相当的举证责任,同时应当允许主张借款事实不存在一方举出反证,经过举证责任分配的往复调整,最终原告仍未能就借款事实存在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裁判。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借贷关系 资金往来 裁判要旨 证明标准 转账凭证 借款 银行流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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