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定继受执行程序研究--以执行主体变更、追加的二阶段架构为中心  被引量:4

Execution Procedure of Specific Civil Litigation Suc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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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浩[1] Liao Hao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144-159,共16页Ecupl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审执分离背景下民事执行争议解决程序研究”(项目号18YJC820042)项目;重庆大学法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卓越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机制研究”(项目号LAW2017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NO.2020CDSKXYFX009资助。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判决生效后执行前或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转让涉案民事权利或义务时的后续执行程序欠缺周密规定。在转让事实等发生争议时,现有规定提供的程序利益保障也严重不足。诉讼系属后特定继受导致执行力扩张,进而引发特定继受执行程序;受让人善意取得排除执行力扩张。特定继受执行需兼顾执行法的诸多理念原则,其执行主体变更、追加的程序架构可从案外人异议程序得到启示,采取二阶段架构形式。在第一阶段中,法院先行适用非讼法理略式审查,此种形式审查仅运用特定证明方式,如欠缺上述特定证明方式或者被执行人主张上述证明不符合客观真实,则应在第二阶段通过更为严密的后续程序解决争议。两阶段程序宜有差序并形成互嵌格局。据此可通过解释论作业调整特定继受执行争议解决程序,并就其完善提出立法论建议。

关 键 词:当事人恒定 先行略式审查程序 形式审查 后续争议解决程序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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