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运用不安抗辩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On the Use of the Right of Uneasy Defense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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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文彬 

机构地区:[1]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出  处:《混凝土世界》2020年第7期92-95,共4页China Concrete

摘  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有义务积极履行,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可能失衡的情况下,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交易和保障安全角度,法律赋予了合同一方当事人救济权利,不安抗辩权即是该权利之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关 键 词:不安抗辩权 履行合同义务 双务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 履行义务 企业合法权益 合同当事人 救济权利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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