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协议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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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珺[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长沙410081

出  处:《理论观察》2020年第6期101-105,共5页Theoretic Observation

摘  要:伴随"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深入,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商事争端也与日俱增。为保障"一带一路"合作中良好的法治环境,我国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是极具创新性的,但同时其协议管辖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标的额的设定与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相冲突,"国际性"的判定标准严苛以及案件受理受到"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这些不足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也极有可能导致国际商事法庭陷入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因此,为更好推动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影响力,我国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完善国际商事法庭的协议管辖制度。

关 键 词:一带一路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 标的额 国际性 实际联系原则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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