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划分 以自动驾驶汽车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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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齐林[1] 简怡倩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0年第11期94-97,共4页China Trial

基  金:2018年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计划编号:2018C35050)研究成果。

摘  要:2016年1月,河北邯郸的高雅宁驾驶特斯拉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以“自动驾驶定速模式”行驶。在遭遇位于前方的道路清扫车时,特斯拉车载人工智能却未采取任何紧急制动或避让措施,导致高雅宁径直撞上道路清扫车,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作为我国首起基于人工智能的侵权案件,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发生大规模的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但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其后或将有类似的案件诉至法院。因此,有必要就人工智能带来的冲击进行前瞻性讨论,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以保障生产者、使用者及受害人的利益。

关 键 词:自动驾驶汽车 道路清扫车 紧急制动 人工智能 高速公路 风险分担机制 河北邯郸 避让措施 

分 类 号:U46[机械工程—车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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