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秩序到效率: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变迁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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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静 魏雄文[2] 

机构地区:[1]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2]吉林大学

出  处:《人民检察》2020年第11期37-40,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传统的地域管辖“以审判为中心”,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并非自然有效对接,且传统的地域管辖重在秩序,而网络犯罪管辖重在效率。因此,传统的地域管辖原则已无法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逐步扩大解释了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范围,部分解决了传统的地域管辖与打击网络犯罪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但仍然存在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范围过窄等问题。应借鉴刑法所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以扩大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以侦查为中心”确立网络犯罪管辖权。同时,应强化上级公安机关、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共同构建打击网络犯罪的新秩序。

关 键 词:网络犯罪 地域管辖 秩序 效率 

分 类 号:DF7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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