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公开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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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红显[1]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140-146,共7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河南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土地征收征用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法理研究”(项目编号:qd13001)的研究成果。

摘  要: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为了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裁判公信力,一方面必须严格限定不公开的范围,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有限的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机制。在严格限定不公开的范围方面,对于案件个别事实、证据涉密或者个别情节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对该部分庭审不公开审理,对其他部分应当公开审理;对于被告人涉数罪的案件,仅个别罪名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对其他罪名应当公开审理;对于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运用分案审理机制,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对成年人公开审理。在司法过程公开方面,在开庭前应当发布开庭公告,开庭时允许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等特定人员旁听审判,开庭或者庭审后及时客观全面发布庭审信息。在司法结果公开方面,必要时,宣判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发布裁判结果信息,经必要的技术处理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关 键 词:刑事案件 不公开审理 过程公开 结果公开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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