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的边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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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侃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检察风云》2020年第16期66-67,共2页Prosecutorial View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类型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对于这些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否需要动用刑法来进行规制往往也会弓丨起不少争论,比如先前的南京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余万元究竟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等。在关于罪与非罪的众多辩护理由当中,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往往是被引用得最多的一条,甚至大有动辄以“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来为每个案件辩护之势。事实上,刑法的确应当具有谦抑性,但是刑法的谦抑性也并非就可以适用于每一个个案,更不能在刑事辩护中被滥用。

关 键 词:谦抑性 刑事辩护 辩护理由 保险诈骗罪 骗保 刑法谦抑 刑事犯罪 罪与非罪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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