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上用益物权的内涵与外延  被引量:33

The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of the Usufructuary Right in the Chinese Civil Code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李永军[1] Li Yongju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78-92,共15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项目号18ZDA 141)”;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分则立法的外在与内在体系研究(项目号18AFX0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罗马法以降,各国(地区)民法典中关于用益物权的内涵与外延有很大的不同,均有很强的本土化特征。我国学理及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与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差异巨大,大大缩小了"用益性物权"的范围,主要是受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影响所致。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出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用益物权部分的"总则"规定的用益物权的概念(第323条)与后面的种类规定是矛盾的,"物权内容与种类法定"在我国民法典中出现了"二元分离"的现象——尽管"总则部分"规定了"用益物权可以在动产和不动产上设立",但在后面的"种类"部分却没有规定动产用益物权。由此出现了用益物权的内涵与外延严重的分裂现象。既然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可以在动产和不动产上设立",那么,我国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实际上实现了"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甚至在消耗物上设定"用益物权",也不违反我国民法典。另外,在地役权方面必须强调《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的为"需役地服务"的基本使命,必须强调地役权是为具体的土地设立而非为人设立,后者不能登记为地役权。因此,采用"登记对抗"无法区分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

关 键 词:用益物权 地役权 役权 物权法定 动产用益物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