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定  被引量:3

Judgment of High-rise Littering Constituting Crime against Public Security with Dangerous Meth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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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擎 于明晶 邵立 Huang Qing;Yu Mingjing;Shao Li

机构地区:[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20期29-3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高空抛物行为人明知案发时公共场所的客观情况、抛掷物品的性质,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形下向公共场所抛掷物品,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 键 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私财物 公共场所 裁判要旨 不特定多数人 高空抛物行为 防范措施 抛掷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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