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特性与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的改革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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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鸣湄[1]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0年第6期144-146,150,共4页

基  金: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立项项目“创新创业教育需求导向下的商法教学改革探索”(项目编号:2017JGB193)研究成果。

摘  要:传统的商法教学以学科理论为导向,以规则被动理解为内容,并不能适应新时期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需要。文章认为,商法具有实践性、技术性和开放创新性等特性,此喻示着其教学应以实践问题为导向,贯彻法律工具主义。采取"工具化传习"的教学方式,注重商业常识、原理和逻辑教育,通过提问题求方案,培养学生对制度工具的综合运用能力,激发学生的制度创新意识,从而提高商法教学效能。

关 键 词:商法特性 商法教学 创新创业教育 

分 类 号:D913.99-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64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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