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用于疫情捐赠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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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辉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税收征纳》2020年第5期36-37,共2页

摘  要:当下新冠肺炎疫情让广大纳税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有的纳税人捐赠物品,也有的纳税人是无偿提供公益性服务。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疫情捐赠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一、自产货物用于捐赠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管;(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 键 词:自产货物 商品所有权 投入资本 财税处理 购货方 会计处理 公益性服务 纳税人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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