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区分情况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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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金花 

机构地区:[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0年第7期39-41,共3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汇兑损失 纳税年度 利润分配 货币交易 货币性资产 税前扣除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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