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法权自由的伦理本质及其生成性  

On the Ethical Essence and Generative Nature of Hegel’s Concept of Freedom of Lega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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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永成 Yu Yongcheng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太原030006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64-71,共8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唯物史观整体性视域中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研究”(项目号19YJC71009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自由是近代政治哲学的重要话题,黑格尔则是在吸收古典自由主义观点的同时提出了自己对自由的独特理解。黑格尔对自由的探讨是在与法权、伦理相联系中展开的,自由是“法”的核心规定,“法”是自由理念的定在,但自由的真正实现是在伦理中,由此演绎了自由、法与伦理的内在关系,展示了自由的伦理本质。因而,黑格尔认为对自由的理解离不开具体的伦理关系,作为伦理关系承载的伦理实体是在伦理理念的支配下不断生成的。所以,自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更不是静止的,而是处于不断地生成之中。

关 键 词:法权 自由 伦理 市民社会 国家 

分 类 号:B516.35[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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