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监督之属性探析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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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志华[1] 程恺之 杨克智[1]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2]中央财经大学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0年第18期4-7,共4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财会监督自会计诞生之日起就自然存在。如果从监督和被监督主体的两个视角看,财会监督分为对财会主体和行为的监督以及财会主体对财会信息所反映的主体和行为的监督。前者财会是作为被监督的对象,监督的主体可以是财会主体本身,也可以是处于第三者地位的审计等;后者财会是作为监督的主体,所进行的监督有别于企业内部的审计监督,是基于财务和会计管理的需要所进行的监督。更进一步说,后者财会监督是寓于管理活动之中的,在管理活动过程中财会是管钱的,而其他业务管理的主体是管业务(管事)活动的,在企业内部控制中,管钱的主体和管事的主体必须要进行分离,形成相互的制衡关系。

关 键 词:制衡关系 审计监督 财会信息 财会监督 企业内部控制 监督主体 管理活动过程 业务管理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12.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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