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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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国 唐跃忠 

机构地区:[1]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3123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16期64-65,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案情简介小李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也依法被公安机关扣押。民警洪某系该案承办人并保管扣押物品,但其通过小李被扣押的物品重置密码,将小李在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中的余额4万余元转账到自己的账号上。一直到小李被取保候审,拿回自己被扣押物品时,该案才事发。

关 键 词:取保候审 第三方支付平台 寻衅滋事 行为定性 账户资金 身份证 支付宝 银行卡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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