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谈物业服务纠纷的调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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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勇 

机构地区:[1]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出  处:《中国物业管理》2020年第8期76-77,共2页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笔者以为解决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矛盾的最好途径不是诉讼,而是双方坐下来去协商。那么,如何才能调解好双方之间的矛盾呢?作为杭州市拱墅区物业服务纠纷调解中心的一名人民调解员,笔者以为,最重要的莫过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真情打动业主,用法理说服业主。笔者承接的一桩发生在T小区的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真实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教案。

关 键 词:人民调解员 物业服务纠纷 被侵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物业服务企业 动之以情 调解方法 物业费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6[政治法律—法学] F299.233.47[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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