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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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琼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社局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0年第9期45-48,共4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针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劳务派遣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用工单位仅就其造成的损害部分与劳务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劳动者致害的第三人侵权赔偿请求,用工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亦应是劳务派遣单位。

关 键 词: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用工 第三人侵权 用工单位 赔偿请求 责任主体 行政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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