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158条: 起草过程、规范含义与解释实践  被引量:2

Article 158 of the HKSAR Basic Law:Drafting Process,Connotation and Practice of Interpre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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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海林 Liu Haili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45-57,共13页Ecupl Journal

摘  要:基本法凝聚着基本法起草者和中国人民的智慧,基本法文本是基本法起草者在综合权衡各种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达成广泛共识的产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和开放性。要化解基本法解释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应当回归基本法文本,通过基本法文本的规范阐释获致法理上的共识。《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对基本法解释所作的制度安排,正是基本法起草者在反复协商和权衡后对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进行衔接的结果,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普通法制度的相互融合在基本法上的最直接体现。在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别行政区新宪制秩序下,有必要从宪法出发去认识《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对基本法解释所作的制度安排,也有必要通过确立基本法的合宪性解释的原则去缓和基本法解释实践中存在的解释方法的冲突。

关 键 词:《香港基本法》第158  全国人大常委会 香港法院 基本法解释 合宪性解释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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