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魏道明[1] WEI Daoming
机构地区:[1]青海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191-198,共8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研究”(16XZS005)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容隐从观念到法律权利,经历了较长的过程。孔孟关于容隐的主张,并没有被秦及汉初的法律所采纳,法律只允许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保持沉默,但不允许庇护犯罪人。容隐制度可能产生于西汉末年或东汉时期,最晚不超过魏晋。唐代是容隐制度的成熟定型期,规定容隐权包括庇护行为和拒绝作证权,同时又对容隐手段和容隐范围进行了限制与界定。后世法律基本上照搬了《唐律》的容隐制度,只是在容隐的亲属范围及适用范围方面略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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