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善意取得之法构造——兼论《民法典》相关规则法律适用  被引量:7

Construction of the Law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Stolen Goods--A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Rules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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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庆[1] 王萍萍 ZHU Qing;WANG Pingping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97-103,共7页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盗赃物有无善意取得之适用,理论界一直存有分歧,加之相关立法零散且态度反复,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决各异,亟待统一。结合“刑民分层”的简约化思想,应认为刑事追缴规则的适用仅限于刑事领域,不能作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已事实承认了盗赃物可适用善意取得。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未予明确。于解释论,相关法律适用可参照《民法典》第312条之规定;为减少分歧,当进一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适用规则,同时设置法律适用的例外规定。

关 键 词:盗赃物 善意取得 民法典 刑民分层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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