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之归责原则——兼对《民法典(草案)》第1192条之适用原则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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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滕威[1,2]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判解研究》2019年第4期55-66,共12页

摘  要:在雇佣关系中,既需要个人主义思想为本位之侵权行为法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存在集体主义理念架构社会公平,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之优越性,概言之,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受雇人人身伤害权力救济中不应偏废。

关 键 词:社会保障法 受雇人 提供劳务者 个人主义思想 侵权行为法 受害赔偿 人身伤害 适用原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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