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报酬权实现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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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寒[1] 张崇脉[2] 

机构地区:[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2]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9期2-9,共8页

摘  要:刑事法律将罪犯劳动定位为改造活动,罪犯劳动的"劳动属性"被严重削弱,从而导致罪犯的劳动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报酬权的规定无异于空中楼阁,实践中罪犯劳动报酬权难以得到实现,随意性和主观性充斥罪犯劳动报酬权实现的整个过程。唯有以法律形式明确肯定罪犯劳动的劳动属性,以及罪犯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并通过深化监狱企业改革,构建罪犯与监狱企业的特殊劳动关系,让监狱企业主导罪犯劳动,并承担支付罪犯劳动报酬的责任,从而为罪犯劳动报酬权的充分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关 键 词:罪犯劳动 性质 报酬权 特殊劳动关系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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