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备阶段用工行为的法律性质  

Legal Nature of Behavior of Employment in Corporation Preparation S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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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彦 杨彬 夏裕峰 Wang Yan;Yang Bin;Xia Yufe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26期58-6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筹备阶段的公司虽尚未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具有与设立行为相关的有限权利能力,能够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公司筹备阶段招用劳动者,设立后沿用原工作场所、设备、人员等,从事与设立前相同的经营活动,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设立后应自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自公司设立之日的次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关 键 词:权利能力 法人资格 书面劳动合同 筹备阶段 用工行为 设立 裁判要旨 法律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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