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研究——评(2020)最高法民申123号民事裁定  

Study on Relief Methods for Outsiders in the Case of Pre-suit Property Preservation——Review of the Ruling Numbered (2020) SPC Civil Retrial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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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桂瑶 彭立峰[1] Tian Guiyao;Peng Lifeng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16期22-30,共9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为中间性、程序性裁定,未涉及保全财产的实体处分;执行裁定作为终局性裁定,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保全财产的实质处分,二者本质迥异。案外人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对保全裁定不服,以申请复议为救济途径,能够充分实现权利救济,赋予其同当事人相同的救济途径即可,不宜另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否则,不仅降低保全程序效率,亦导致出现权利救济重复等问题。

关 键 词:诉前财产保全裁定 执行裁定 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之诉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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