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权利救济论  被引量:7

Review on Remedy by Right to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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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福华[1] Wang Fuhua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20年第10期93-106,共14页Law Science

摘  要:新中国民事诉讼辩论制度历经70年发展,呈现出由宣示性到功能性的发展历程。辩论权利从最初对司法民主的宣示转向承担程序保障、审判对象形成及诉讼行为外观等功能性角色,由此改变了辩论权利保障与救济的范围与方式。在对抗制诉讼体制下保障辩论权利,既要从宣示性角度促进诉讼民主,更要从功能性角度保障当事人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机会。对辩论权利的救济,则应具体考虑书面辩论与言词辩论的差异,重视辩论的整体性与同值性,将必要性言词辩论作为救济重点。适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则应以功能性辩论、主要事实或严重程序瑕疵为基准进行严格解释,优先适用法定诉讼代理、遗漏诉讼请求、新证据、诉讼指挥权与缺席判决等再审事由具体条款。在再审事由具体条款缺失的情况下,则可适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再审事由一般条款,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为辩论权利提供救济。

关 键 词:辩论权利 剥夺辩论权利 必要性辩论 攻击防御方法 再审事由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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