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取证策略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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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洋 柴方胜[2] 

机构地区:[1]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2]中共青岛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山东青岛266071

出  处:《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112-115,共4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基  金:山东省社科基金项目“生态法哲学视野下的低碳发展法治研究”(项目编号:19CFXJ10);淄博市重大研发计划(校城融合发展类)项目“淄博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公益诉讼机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9ZBXC280)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庭审实质化不仅是刑事审判领域的改革,也对民事审判产生了深远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其证明标准和取证策略更具特点。检察机关应当适应庭审实质化的内在要求,在取证和起诉环节形成正确的司法认知,实现检察监督维护环境社会公益的初衷。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地位得以体现,相应地,作为原告一方的程序义务更加鲜明,其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以庭审为导向,从“证伪”逻辑转变为“证明”逻辑,“庭审中心”的特征更加明显。

关 键 词:庭审实质化 民事公益诉讼 司法认知 证明标准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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