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信访行为的判断标准——以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23号解释论的体系整合为中心  

Criteria for judging litigable complaint reporting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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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戬 Gao Jian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63

出  处:《兵团党校学报》2020年第5期80-89,共10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XPCC of C.P.C

摘  要:通说认为信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23号指出,若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意见的形式实施行政管理行为,且这种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裁判规则上,123号案例提出了主体、内容、结果、法律依据和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五项要件,作为信访处理行为可诉性的审查要件。对这一解释论作体系整合后,内容和结果两项要件,成为判断可诉信访行为的两大根本标准,其理论基础分别来源于行政处分性理论中的公权力性要件和法律效果要件。对信访中可能出现的重复处理行为、内部监督行为和纯粹的信访行为等行为,也应以两大判断标准加以审查,容有可诉的例外。

关 键 词:信访 行政审判案例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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