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范式的互动与分野——哈贝马斯“法律的生产”概念及其内在特质  

The Interaction and Theoretical Distinction of Interpretative Paradigms:Habermas's Concept of the Production of Law and Its Internal Character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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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秀华[1] Zhang Xiuhua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哲学研究》2020年第9期117-126,共10页Philosophical Research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与怀特海思想的共通性研究”(编号18ZDA11);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基地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作为社会学家与哲学家双重身份的哈贝马斯借鉴了法律社会学范式的“法律的生产”概念,立足法律社会哲学范式重新在交往行动和商谈理论框架下对法律生产予以阐发并型塑。他认为法国自然法的法定化之举奠定了新宪法的基础,不仅是第一个法律生产范例,而且指出法律应如何产生。然而,这种理论实践化状况没有持续多久,随着工具理性的盛行,导致抉择主义地满足于合法律性的法律生产。面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公共生活世界的危机,为了使隐退了的实践领域再度出场,哈贝马斯依托共同体生活形式提出基于交往和宽泛的实践理性或合法性辩护理由的“过程模型”,建构了不同于相互冲突的自由主义法范式、福利法范式的程序主义法范式,使他的法律生产概念内在地具有现代性、过程性、主体间性和文化性的本质特征。

关 键 词:哈贝马斯 法律的生产 现代性 主体间性 文化性 

分 类 号:B0[哲学宗教—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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