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公约》框架下的美国网络犯罪立法:特立与趋同  被引量:10

U.S. Legislation on Cybercrime under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 Its Unique Features and Commona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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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皮勇[1,2] Pi Yong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430072

出  处:《国外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23-39,共17页Social Sciences Abroad

基  金: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美国对计算机犯罪采取延伸适用现有刑法规定的方式,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专门的网络犯罪立法体系,先后制定和修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拦截计算机通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密码类设备、身份盗窃、计算机相关诈骗等犯罪立法,及时回应打击网络犯罪的社会需求,重点突出,富有创新性,与其司法体系相协调。美国是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与美国网络犯罪立法对世界各国有重要影响,但是,该公约的发展能力严重不足,难以成为国际社会打击网络犯罪的立法“标杆”,美国网络犯罪立法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划,过分重视特定犯罪立法,部分犯罪处罚范围狭窄。

关 键 词:《网络犯罪公约》 网络犯罪立法 美国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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