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和的被遗忘权主张——基于权利的信息伦理视角  被引量:9

Moderate Right to be Forgotten——Information Ethics Perspective Based o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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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晓萌[1] HU Xiaomeng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人工智能道德决策研究所

出  处:《伦理学研究》2020年第5期127-133,共7页Studies in Ethic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环境下信息价值开发的伦理约束机制研究”(17ZDA023);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18B234)。

摘  要:信息技术重塑了人类记忆与遗忘的状况,其以物质手段突破了人类记忆能力的极限,使记忆可以成为永恒,使遗忘成为不可能。因为大数据“永久记忆”可能会对人类社会的数据隐私、安全和数字身份造成侵犯等危害,社会针对数据被遗忘权展开了讨论。以欧盟为代表的保守主义积极推进被遗忘权的立法。GDPR明确赋予个人的数据被遗忘权,以应对数字永久记忆给个人造成的隐私、安全等危害。但因其过于保守阻碍了个人的数据自律和产业发展而备受质疑。与之相反,以维纳和弗洛里迪为代表的信息伦理学家则反对删除数据。他们认为删除信息是一种熵增行为,这个行为是不道德的。数据主义则进一步发展,认为数据流最大化是第一诫命。这派观点则过于激进,它把信息社会的价值标的从人类替换为信息,实际上是消解了人权。相对于上述两派观点,基于权利的信息伦理保持中间立场,主张赋予个体应有的数据权利(包括被遗忘权),但该主张较于欧盟立法是温和的,提倡有限制的、不能被滥用的被遗忘权,既强调保护个人的数据权利,也不阻碍数据开发利用,进而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

关 键 词:GDPR 被遗忘权 信息伦理学 数据权利 区块链 

分 类 号:B82-057[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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