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反思——以《行政协议规定》第10条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李余华[1] 詹传涛 

机构地区:[1]华东交通大学,南昌330013

出  处:《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52-59,共8页Journal of 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摘  要:《行政协议规定》第10条采取了“合法性”与“合意性”二分的举证路径,规定了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给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规范指导。但是,该条也存在着举证类型不全、逻辑结构混乱、“举证标准”与“审查类型”相混同的问题,因而有必要予以完善:以“审查类型”为基点,沿用“合法性”与“合意性”二分的“举证标准”,明确行政协议是否成立、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被告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撤销行政协议、主张行政协议无效的举证责任,从而构建“三步走”的适用路径。

关 键 词:行政协议规定 举证责任 合法性 合意性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