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国际规制及反思  被引量:3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and Reflection on Civil Liabilities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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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明[1] Gao Mi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北京100800

出  处:《南方金融》2020年第10期66-78,共13页South China Finance

摘  要:信用评级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设施作用。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美国对评级机构长期豁免民事法律责任,各国法院也多支持评级机构的免责抗辩诉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评级机构存在的经营模式、利益冲突、透明度和评级质量等诸多问题暴露在世人面前,投资人、发行人提起的诉讼大幅攀升。美国重新考虑将评级机构纳入证券法的专家责任范畴,《多德-弗兰克法案》取消了评级机构的责任豁免,并降低了SEC规则10b-5下反欺诈的起诉标准。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完善了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立法。明确评级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发挥市场监督作用,但法律责任可能不是解决评级机构现存问题的主要方法。下一步需要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对立法进行完善,着眼于解决评级业存在的问题,以促进质量提高和降低过度依赖为目标。

关 键 词:证券法 信用评级 评级机构 专家责任 多德-弗兰克法案 

分 类 号:F22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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