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合同之法定解除权行使规则研究  被引量:7

Research on the Rules for the Exercise of the Statutory Right to Rescind Altruistic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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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景善[1] 郜俊辉 Chen Jingshan;Gao Junhu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6期81-89,共9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商事外观主义研究”(19SFB204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保险规制研究”(17BFX093)。

摘  要:利他合同制度之规范功能在于“创设直接给付请求权”而非“缩短给付”,该功能在法技术上是借“权利切割让渡”的法律结构得以实现。因利他合同跳出了传统的二人契约模式,涉及三方主体,故而其法定解除权之归属与行使亦需考虑第三人利益。欲厘清此类合同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关键在于透视其背后预设的典型交易情形与对价关系:一般交易情形中的无偿对价特质,决定了法定解除权应当归属于债权人而非第三人。同时,为了保护第三人之利益,亦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对第三人当负有通知义务。

关 键 词:利他合同 法定解除权 权利切割让渡 第三人保护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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