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综合楼内的餐饮业户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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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维维 韩红 

机构地区:[1]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0年第20期28-29,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为解决餐饮项目油烟污染、扰民的法律问题,2016年1月4日正式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该法正式实施以来,由于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责任不明晰,餐饮项目油烟扰民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本期选取的两篇文章分别从解决商住综合楼餐饮项目油烟扰民的实践和将油烟审查纳入食品经营许可是否合法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以期对各地餐饮项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的综合治理提供思路。

关 键 词:居民住宅楼 油烟污染 餐饮服务 《大气污染防治法》 经营许可 餐饮业 监管责任 扰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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