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适用——《监察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刑法定位分析  

On the Convergence and Application of the Supervision Law and the Criminal Law—Analysis on the Criminal Law Orientation of Organ Staff in the Supervis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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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飞 WU Fei

机构地区:[1]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党校法政教研部,江苏南京210009

出  处:《克拉玛依学刊》2020年第4期67-73,共7页Journal of Karamay

基  金:全国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调研课题“构建一体推进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研究”(2019dfdxkt0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法》与《监察法》在职务犯罪的规制区间产生交集,基于法条的文义解读,后者所指的“机关”“相关组织、机构”与前者所指的“国家机关”并不一致,后者囊括“党的机关、各级委员会及派出机构”“政协、民主党派”,而此类机构在《刑法》及其解释中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实现上述机构的刑法定位就成为两法衔接的首要问题。将两者分别解释为《刑法》层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兜底规定与“在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可以顺利解决因立法不一致所导致的理解分歧。

关 键 词:监察法 刑法 衔接 机关 国家机关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1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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