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供电人强制缔约义务辨析  

Discrimination and Analysis on Power Supplier*s Obligation of Compulsory Contracting in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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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书生[1] 刘芳[1] Wang Shusheng;Liu Fang

机构地区:[1]华北电力大学

出  处:《大众用电》2020年第9期9-10,共2页Popular Utilization of Electricity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四十八条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该条款进一步明确电网经营主体以及其他配售电主体作为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赋予用电人可通过行使强制缔约权利保障其用电的权益。

关 键 词:《民法典》 强制缔约 十六条 权利保障 民法典 《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订立合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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